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西厂区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1日通过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秋新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请各位董事逐项进行表决:
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不超过800.00万张,具体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付息日为发行首日每满一年的当日,对应期间为每个计息年度。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计息年度付息一次,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当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将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到期归还所有的未转股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其中:I指各计息年度利息额;B指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相应计息年度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红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公告,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和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股东会就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相关公告,载明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当转股价格修正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对不足以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其中:Q指当次转股数量;V指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转股期内,当出现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转股期内,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如期间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情况,则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其他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若回售条件首次满足但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附加回售权一次,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附加回售权;若附加回售条件满足但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该次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③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e.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j.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k.公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m.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董事会确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提供资金。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司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93号),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常青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14393号)》。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以下相关事宜,授权内容主要包括: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3)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实施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2)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4、5、6、10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鉴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特种聚合材料助剂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已于2025年6月末投产,为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避免物资浪费,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结余及被临时借用的少量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涉及临时借用备品备件金额17.13万元(含税),结余备品备件金额89.60万元(含税),合计金额106.73万元(含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足。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资金补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公司使用股东会“一键通”,在召开当日向全体股东推送智能短信,股东收到后可免密直接投票。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2、假设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且分别假设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于2026年12月底全部未转股和2026年6月底全部完成转股两种情形。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日(即2025年9月3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为准,即18.27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
6、本测算未考虑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且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23.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987.97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和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持平、增长10%和20%分别测算。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提供资金。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谨慎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公告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致力于为下游高分子新材料的产品制造、性能改善、功能增强提供支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现有产品和技术路径的延伸,将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品类、完善产品矩阵,为公司向生物基含氧化学品等关键领域深化布局提供基础,加强公司在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领域的创新和转化能力,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
在人员储备方面,公司拥有一支稳定、高效并专注于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和专用助剂领域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团队,全面覆盖了研发、采购、生产、营销、物流等各个环节,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倡导平等竞争理念,形成了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同时公司仍高度重视人才培育和引进,不断提升公司的综合水平。
在技术储备方面,公司多年来深耕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生产及研发,已掌握多类复杂反应的生产经验以及清洁生产工艺等多项核心技术,打通了从基础化工原材料到高分子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产品的产业链,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在市场储备方面,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高分子新材料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在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多项关键生产技术和工艺方面实现了多项突破,以丰富的产品和过硬的质量开拓了稳定、优质的客户群体,推动了相关产品产业链的健康有序发展,受到下游客户的广泛好评,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将进一步以产品的供应、开发和应用推广为依托,积极开发新客户、挖掘现有客户的潜在需求,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考虑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为保护股东的利益,填补可转债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规模、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在巩固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和专用助剂领域市场领先地位的同时,立足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持续进行产品开发,并推动产品在下游产业的应用、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和盈利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资金补足的议案》:鉴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特种聚合材料助剂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已于2025年6月末投产,为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避免物资浪费,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结余及被临时借用的少量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涉及临时借用备品备件金额17.13万元(含税),结余备品备件金额89.60万元(含税),合计金额106.73万元(含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足。
此次将部分募集资金购买备品备件转为一般用途并以自有资金补足的事项能够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避免物资浪费,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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