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富源17岁女孩醉卧马路遭汽车碾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23-11-14 07:18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2023年04月27日04时12分,在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路兴隆小区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富源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运政等职能部门,组成富源县“4.2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了深度调查工作,目前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已查清,对下步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工作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04月27日,亢某某驾驶云D1V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马房冲方向驶往毛尔脚方向,04时12分,当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路兴隆小区路口路段时,碾压睡在路上的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受伤经送富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死人道路交通事故。

  丁某某,女,汉族,200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52006********,家住:富源县后所镇小冲村委会小冲村**号,肇事时在行车道内睡着,在此事故中死亡。

  1、亢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1********,登记住址为:富源县中安街道莲花村委会王田冲村**号,系本案中云D1V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亢某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了“A2”类机动车驾驶证,后增驾申请(曲靖市一帆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增驾为“A1A2”,驾驶证号:5322251981********,档案编号为53030016****,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止,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为:正常。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近三年亢某某有9条违法记录,全部处理完毕。(2022年3条:因为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被警告2条。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被警告1条。2021年2条: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被罚款50元,记2分。因为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被罚款100元。2020年4条: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被罚款150元,记3分1条。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被罚款50元,记2分;因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被警告2条)

  事故发生后,亢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详见机器号91004161;记录号01460号测试单。

  2、丁某某,女,汉族,200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为5303252006******,登记住址:富源县后所镇小冲村委会小冲村**号,肇事时在行车道内睡着,在此事故中死亡。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3]毒检字第1512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7.04mg/100ml。

  云D1V9**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及型号为江铃牌JX5040XXY****,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EFYECG22HHN3****,发动机号为H505****,车辆所有人:罗**(登记住所:富源县中安镇王家屯社区王家屯村*号),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013****,保险期间自:2022年09月08日0时0分起至2023年09月07日23时59分止。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011****,保险期间自:2022年09月09日0时0分起至2023年09月08日23时59分止。肇事时由亢某某驾驶。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56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D1V9**号车: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喇叭:符合GB7258-2017第8.6.1条规定。5.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6.车速分析: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47km/h。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路兴隆小区路口路段,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富源县城毛尔脚、北至马房冲、东至火巷路(路口宽14.4米)、西至兴隆小区(路口宽9.2米)。南北向道路有效路面全宽为9.9米,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两侧有单实线划分的非机动车道(宽均为1.45米);道路中间有单黄虚线划分为两相向机动车道。道路往外两侧为石质硬路肩(宽均为0.15米)。道路两侧往外为人行道、行道树和居民建筑。该路段属城市道路,机动车法规限速50公里/小时。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路兴隆小区路口路段,该路段属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未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按照省厅交警总队及市局交警支队预防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要求,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面压实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全力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富源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02817起,(简易程序处理39671起、一般程序处理63146起),其中无证驾驶查获2581起,酒驾车查获775起,醉驾4起。行政拘留179人,追究刑事责任4人,其中危险驾驶罪4人。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富源县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001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了485起,死亡人数持平。调查中,未发现该路段的管理中存在失职的情况。

  该事故路段为城市道路,系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骑警中队管辖。骑警中队现有民警4名,辅警32名。事故发生当日,民辅警36人在岗,履行工作职责。

  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骑警中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1082起(简易程序处理4905起;一般程序处理6起),其中无证驾驶查获26起,酒驾查获89起,醉驾查获1起。行政拘留15人,追究刑事责任6人。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1、亢某某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6.2.1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2、丁某某在行车道内坐卧,是此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3、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

  2023年5月23日,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 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亢某某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某在行车道内坐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亢某某和丁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此次事故中,亢某某和丁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丁某某的赔偿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亢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家属均未对事故提出异议,未向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工作,死者家属及驾驶员就民事赔偿于2023年6月达成协议并履行。

  一是云D1V9**号轻型厢式货车系蓝牌车辆,属于个体户,该车的行驶证有效,建议函给曲靖市富源县运政管理所对该车加强管理。二是驾驶员亢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建议交通警察大队加强道路安全宣传力度,特别是行人不能在道路上嬉戏、坐卧;驾驶员通过城市道路或村庄道路仔细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富源县交通警察大队要深刻吸取“4.27”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及社会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二是采取有力措施,严查严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针对五个重点(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路段、重点违法行为和重点时段),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坚决防止出现漏管失控,二是加强对超速、超员、酒驾、醉驾、毒驾、无证、疲劳驾驶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违法查处力度,集中消除一批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集中查处一批致乱致祸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重治高压态势。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发展。一是督促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责任感,坚决做到规范经营,遵章守法,努力营造全行业“以人为本、关注安全、人人防范事故”的安全氛围。二是严格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紧盯驾驶人驾驶状态,对发现问题的,切实做到有预警、有纠正、有处罚、有记录,同时做好路况信息提示工作,随时提醒驾驶人安全行车。

  (三)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推动公路生命安防工程建设和隐患治理。结合辖区实际,联合应急管理、运政、公路等部门,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和急弯、陡坡、连续长坡、临水临崖、无安全防护措施路段等隐患排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商请有关职能部门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并增设警示标志;对公路两侧岔路口、路边植被影响道路交通视距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要通过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设置,增设震荡标线,加强夜间巡查力度,切实提高辖区道路的安全防护能力。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意识。一是要加大对超速、超员、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并收集典型案例,汲取经验教训,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二是对查处的酒驾、醉驾、毒驾、无证、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和居民小组,责成相关负责人履行好教育监督责任,切实教育身边人、警示身边事,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员、驾驶人合法装载,守法经营。做好舆论监测,及时梳理舆论关注焦点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和营造全社会参与、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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