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到底给没给法院:没看到转账记录
时间:2023-11-15 07:04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本报综合凭收据可否确认付款事实?如果双方各执一词,该信谁的呢?湘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1月10日发布一则案例。

  2016年8月,甲公司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380万元。乙公司以甲公司尚有工程余款20万元未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12张由乙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90万元,超付工程款10万元。双方经核实对甲公司提供的一张载明“2016年11月22日收款30万,厂房内设备钢架平台预付款,转银行卡”的收据存在争议。

  乙公司认为,收据虽系其公司出具,但根据付款习惯,公司先出收据后,再由甲公司根据收据载明的方式付款,该收据出具后,甲公司未将钱款转账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卡内。

  甲公司则陈述因乙公司需要现金,故改变了付款方式,由公司负责人王某以现金方式付给了乙公司现场负责人胥某。

  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增建工程施工合同》,但该份合同双方最终未履行。

  根据乙公司的收据出具流程和双方平时的交易习惯,双方所陈述的意见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本案中乙公司出具的收据中明确载明了支付方式为“转银行卡”,在此之前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乙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转账的均是以转账付款,收据载明付现金的均支付了现金,而此笔30万元的收据载明的付款方式为转账,甲公司却未提供此笔款项转账记录和凭证。甲公司称根据对方要求改变为现金支付,但证人王某证词与胥某的证词所述情况恰恰相反,甲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变更了付款方式且已完成付款义务。

  另该30万元收据载明出具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款项用途为设备钢架平台预付款,收据出具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增建工程施工合同》,预增建设备钢架平台合同并未履行,可见甲公司未再向乙公司转款的可能性亦合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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