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惠安一渔船被查
时间:2023-09-14 08:08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四)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舶出海从事捕捞生产,必须按照海洋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闽惠渔0***6船持有核准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捕捞许可证,理应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钓具生产,却擅自安装拖网、改变作业类型的行为,既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了安全隐患。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给本案当事人及其他渔民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体现柔性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了“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业法律公平正义,推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渔政部门采取定期巡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严查无证捕捞、电鱼、“绝户网”等违法行为。

  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利用海洋资源,严禁违反规定出海作业、严禁使用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岛屿,不到相关海域作业。

  请主动配合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管理,遵守安全航行、安全作业规则,落实船舶的防火、防盗、防台风等措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渔获虽诱人,生命更宝贵,出海作业安全重于一切。广大渔民朋友们,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保护海洋环境、资源,维护海上渔业生产和治安秩序稳定,保持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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