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男子多次与初中生发生性关系竟还……
时间:2023-06-28 07:0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据仓山区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去年7月,福州一男子石某(化名)与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安安(化名)通过某动漫购票网站相识。石某了解到安安是一名初中生,且酷爱COSPLAY,便以免费为其拍照为由,将安安诱骗至福州市仓山区某酒店内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下安安的裸照。之后,石某竟以发布安安裸照为要挟,又多次在仓山区某酒店内强迫安安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性爱视频。

  事后为稳定安安情绪,便于长期控制安安,石某还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给安安少量零花钱。期间,安安多次想要摆脱石某的骚扰与侵害,石某就以发布裸照视频、要求还钱、滋扰家人等方式胁迫安安。直至去年10月,安安无法忍受至精神崩溃,才将实情告诉父母,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涉嫌强奸罪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因QQ、微信及各类交友软件而引发未成年被性侵的案件,令人痛心。

  在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必备的信息时代,因虚拟世界引发的相关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网络交友引发的案件,应引起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交友需谨慎,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遇到不法侵害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学校应加强学生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网络,增强自身辨别能力及防范意识;相关部门需加大宣传力度,宾馆、酒店等服务业应加强对入住人员信息的把关,加大对未成年入住的防范力度;呼吁家庭时时关注孩子的言行和思想动态,加以正确引导、及时沟通。

  为了更好的惩治强奸少女的犯罪,刑法在判定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时, 对于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成立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把奸淫幼女的手段扩展为暴力、胁迫、欺骗、引诱等。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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