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润月是传言还是实锤?
时间:2023-06-30 08:10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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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征收率,大家马上就会想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还有征收率为3%。是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一般纳税人从业特殊业务,尤其是营改增以后,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其征收率也为3%,特殊业务5%。

  但是,在征收率的适用上,常常出现特殊业务,国家会降低征收率,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上规定中,都出现了“减按”,但前者没有“征收率”,后者有“征收率”,在计算缴税上有什么区别吗?分析如下:

  1、“5%的征收率减按1.5%”,类似的还有“3%的征收率减按2%”,在这种描述中,征收率依然为5%或3%,计算不含税金额时,仍然需要按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后面的1.5%或2%本身不是征收率,只是计算应缴税款的比例。

  比如,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1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缴税款为10÷(1+5%)×1.5%=0.14万元,即计算不含税金额时,需要按5%的征收率,不能直接按1.5%计算应缴税款,即按10÷(1+1.5%)×1.5%来计算税款。

  2、“减按1%征收率”,类似的还有“减按0.5%征收率”,在这种描述中,征收率变为1%或0.5%,即1%或0.5%本身就是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金额时,需要按适用的征收率。

  比如,2021年3季度,某小规模纳税人,实现货物销售金额60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3季度应缴增值税=60÷(1+1%)×1%=0.59万元。在这个规定中,实际上由3%的征收率,直接变为1%的征收率,属于征收率的调整。

  另外,如果适用“5%的征收率减按1.5%”类似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实际上这属于减税,如果想要享受减税优惠,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放弃减税,直接按适用税率缴税,则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类似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这属于正常的征收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征收率的“减按”你搞明白了吗?以后再遇到类似规定,不要再“傻傻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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