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
时间:2023-09-08 21:34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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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或者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处数罪并罚

  B.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C.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D.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也应认定为窝藏、包庇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C.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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